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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尹家成与王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家成,王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82号原告尹家成,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军,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家成与被告王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北安市恒运嘉园小区5号楼,面积为360.05平方米商用房屋一处。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所有的位于北安市恒运嘉园小区5号楼,面积为360.05平方米商用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赠予、买卖、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