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庄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路北支公司新华道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路北支公司新华道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庄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路北支公司新华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83号。负责人张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群,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路北支公司新华道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庄岩负担。审判员 孟寅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