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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丁国军与张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军,张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83号原告丁国军,农民。被告张晟(又名张有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军诉被告张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国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日书记员  靳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