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吴清供、王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吴清供,王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执行人吴清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玥,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清供、王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5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