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陶佳与纪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佳,纪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陶佳,女,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李蔷,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融,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佳诉被告纪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佳申请撤回对被告纪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元由原告陶佳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