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冀中海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业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冀中海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业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452号原告石家庄市冀中海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山。委托代理人杨士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业务部。负责人王翠贞。原告石家庄市冀中海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业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原告起诉的案件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不属于本辖区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家庄市冀中海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