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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国森与刘帝权、黎显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帝权,黎显华,刘国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帝权,住广东省增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显华,住广西兴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森,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委托代理人:万军、郑嘉文,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帝权、黎显华与被上诉人刘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帝权、黎显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上诉人刘帝权、黎显华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帝权、黎显华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4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刘帝权、黎显华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灯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施阮陈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