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顾骋与刘占川、顾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骋,刘占川,顾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顾骋,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刘占川,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顾玉娟,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顾骋申请执行刘占川、顾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局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顾骋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0046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