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岩与张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张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48号原告张岩,男,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杰,男,60岁,汉族,退休职员,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张岩诉被告张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逯志英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