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王××,居民身份证号码230××××××××,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镇。被执行人张××,居民身份证号码230×××××××××,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镇。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民二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二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