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亢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亢某,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马某,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亢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亢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