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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亢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亢某,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马某,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亢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亢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