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行执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芦文宝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芦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图行执审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图们市新华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许钟哲,局长。委托代理人:秦斌,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芦文宝,男,图们市家家果品店业主,住图们市迎春路1055号,其他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芦文宝作出的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图建决字(2014)第010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欠缴卫生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芦文宝作出的图建决字(2014)第010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审 判 长 金顺哲助理审判员 车国花助理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明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