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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0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申琳申请执行白洁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琳,白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00187-1号申请执行人:申琳,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24号2号楼2单元3号。被执行人:白洁,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许繁路1号6排6号。申请执行人申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魏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白洁名下豫k96301宝马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彦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董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