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遵化市永旺铁选厂、亢婷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住所地遵化市东沟村。代表人那维,厂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亢婷婷。上诉人(原审被告)那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老道口东1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吴志春,经理。上诉人遵化市永旺铁选厂、亢婷婷、那维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3月14日签订了《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解决。因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解决。故开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遵化市铁选厂、亢婷婷、那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管辖异议。裁定后遵化市永旺铁选厂、亢婷婷、那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为遵化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遵化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该合同如发生纠纷,由甲方(即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沈荣进代理审判员彭晓玲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王亚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