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宇与杜长军、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杜长军,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王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万朋。被告杜长军,居民。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法定代表人刘潭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召辉、窦高峰,公司员工。原告王宇与杜长军、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宇于2015年5月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杜长军、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宇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长军、保险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对被告杜长军、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