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与周国潘、曾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周国潘,曾志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7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付坤阳。诉讼代理人:王北明,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韩文静,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潘,住广州市。被告:曾志萍,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诉被告周国潘、曾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负担。审判员 鲍国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