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盛来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雪峰、陈亚枝买卖合同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来宝,杨雪峰,陈亚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盛来宝,×××。被告杨雪峰,×××,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小赵村。被告陈亚枝,×××,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小赵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呼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盛来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雪峰、陈亚枝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雪峰、陈亚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