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董希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希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林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峰,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董希卯,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希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