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袁志亮申请执行陈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亮,陈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696号申请执行人袁志亮,女,汉族,59岁。被执行人陈秀红,女,汉族,45岁。关于袁志亮申请执行陈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6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269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陈秀红所有的奔驰S300小型轿车一辆。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秀红所有的奔驰S300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折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