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继华与合肥森泰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华,合肥森泰苗木花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70号原告:陈继华,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森泰苗木花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祖祥,董事长。原告陈继华诉被告合肥森泰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诉讼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继华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林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