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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红果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广芯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果微电子有限公司,广芯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544号原告:浙江红果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建淼。被告:广芯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原告浙江红果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芯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红果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果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43.5元,由原告浙江红果微电子有限公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