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书泳与北海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书泳,北海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徐书泳。委托代理人:徐华峰,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南路58号银湾花园综合楼服务楼401-402号。法定代表人:钱型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书泳诉被告北海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书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书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27元(原告徐书泳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813.5元,余款由本院直接退回给原告徐书泳。审 判 长  黄向雄审 判 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邱愉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