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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莘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保玉与卢振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玉,卢振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莘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刘保玉,无业。被告卢振亮,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玉诉被告卢振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6日原告刘保玉以已于被告卢振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刘保玉承担。审判长  刘子周审判员  邓雪芹审判员  李贵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