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莘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保玉与卢振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玉,卢振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莘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刘保玉,无业。被告卢振亮,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玉诉被告卢振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6日原告刘保玉以已于被告卢振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刘保玉承担。审判长 刘子周审判员 邓雪芹审判员 李贵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