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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盼,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王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叶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000kg、实载4870kg)自己所有的浙07·105**号大中型拖拉机沿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7时40分许,行驶至府西路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太阳砂轮厂地段时,与右侧道路行驶来的由被害人盛某乙驾驶的k0104699金耐克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盛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盛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20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叶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认定:被害人盛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联合损伤合并肺部感染而死亡。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叶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叶某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称重单;证人盛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辩护人王盼认为被告人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庭审后被告人亲属积极筹款预付一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