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胡颂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1824号罪犯胡颂,男,1992年09月09日出生于湖南宁乡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00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5年0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颂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颂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零八天(刑期至2015年05月0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新国审 判 员 黄仲奇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汤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