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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与王志明、杨秀英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王志明,杨秀英,王学飞,徐君,王新年,杨玉琴,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3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沈耀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杨秀英。被执行人王学飞。被执行人徐君。被执行人王新年。被执行人杨玉琴。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新塘路。法定代表人:王志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4)湖长商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湖长执民字第30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长运0001、0003、0005、0013、0016、0019、0020、0021钢质干货船8艘。上述财产经一次拍卖流拍。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在长兴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第二次拍卖,买受人浙江长兴汇升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以501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向本院缴清全部拍卖款。对上述财产的买卖及价格,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长运0001(船舶登记号码:300310000874)、长运0003(船舶登记号码:300310000946)、长运0005(船舶登记号码:300310000947)、长运0013(船舶登记号码:300312000089)、0016(船舶登记号码:300312000087)、长运0019(船舶登记号码:300313000002)、长运0020(船舶登记号码:300313000010)、长运0021(船舶登记号码:300313000009)钢质干货船8艘归买受人浙江长兴汇升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浙江长兴汇升物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船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付小在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