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鄢利华与上海胜望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利华,上海胜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94号原告鄢利华,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王云芳,北京高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胜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祥。委托代理人沈庆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利华与被告上海胜望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鄢利华于2015年5月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利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 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