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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45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宁川独任审判,并定于2015年5月14日开庭审理。2015年5月6日,原告以考虑女儿的成长环境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宁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张昂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