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07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永霞与冯素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霞,冯素华,赵美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034号原告郭永霞,女。被告冯素华,女。被告赵美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霞诉被告冯素华、赵美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