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7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永霞与冯素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霞,冯素华,赵美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034号原告郭永霞,女。被告冯素华,女。被告赵美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霞诉被告冯素华、赵美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