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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洞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邵阳市公安局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辩护人石世黎,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石世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开始,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放在家中,并授意其母曾某某帮其销售。2013年4月22日上午,吸毒人员陈某某到刘某某家中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在曾某某手中购买了一个大包子冰毒;同月24日21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到刘某某家中再次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从曾某某手中购买一小包冰毒时,被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搜得毒品7小包,计4.24克。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每克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冰毒2次,计2克。2014年4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缴冰毒2.1克。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辩称:2014年贩卖毒品2克给林某某不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石世黎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给陈某某300元一大包和贩卖毒品给林某某二次二克的数量差距较大,其证据不足;没有交易的毒品不能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同时被告人刘某某有重大立功情节,应适用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因患尿毒症便购买毒品放在家中吸食和出售。2013年4月24日21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到刘某某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从其刘某某母亲曾某某手购买冰毒一小包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搜缴7小包(包括已销给陈某某的一包)毒品,计4.24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该4.24克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3、4月份左右,吸毒人员林某某到被告人刘某某家中买过两次200元约0.5克、100元约0.5克的冰毒,同年4月21日16时许,洞口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接到举报,洞口县竹市镇歧石村黄毛组吸、贩毒人员刘某某在家中贩卖毒品,使不少家庭��得安宁后,便组织警力将刘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搜缴冰毒2.1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该2.1克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经洞口县公安局领导审批作为缉毒特情人员的刘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举报唐焕广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并配合侦查人员将唐焕广抓获,唐焕广于2014年5月8日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邵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唐焕广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贩卖毒品的来源和动机及有吸食毒品的事实,并于2013年4月24日下午接到买毒品人的电话,因身体不好(患尿毒症),便告诉其母曾某某有人来拿时收了钱把东西(冰毒)给别人就行了。还有竹市镇金寨村的“泉宝”(林��某)在其手里买过冰毒。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八、九点钟,有人敲门,开门见是一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他说找其儿子拿东西的,就上楼告诉他有人要会他,他不想起来,给一口香糖盒子要来的人从里面拿,共七个小塑料袋,那名男子拿了一小包,给了200元现金,就被抓获了。3、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某在朋友的指引下,知道竹市镇歧石村有户人家在贩毒,于2013年4月22日上午到其家中,在一名五十多岁的妇女手里买了300元一大包的冰毒,同月24日晚又到该家中买毒品,该妇女拿出几包货,从中挑了一小包,给了她200元,刚要离开就被抓了;林某某的证言证明通过一个叫“财蛮”的人到外号叫“罗罗”(刘某某)手买了几次毒品与财蛮吸食了的,每次买100元或者50元,具体重量不知道。4、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13)300号、(2014)44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侦查人员对从刘某某处搜缴的4.24克、2.1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洞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称量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等证明2013年4月24日晚从曾某某手收缴毒品2大包、4小包、已销给陈某某1小包,计7包,净重4.24克;2014年4月21日从刘某某手收缴毒品净重2.1克。6、邵阳市医专附属医院检查报告单、洞口县中医院检查报告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患尿毒症,2014年4月17日12时06分至12时10分,林某某从民警提供的1组照片中辨认出该组的8号照片的男子即刘某某(外号罗罗)是贩毒人。7、洞口县公安局2013年10月12日和刑事侦查大队2014年12月8日情况说明,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对唐焕广涉嫌犯贩卖毒品犯罪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系公安机关建为该案的特情人员,向侦查人员举报了唐焕广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配合侦查人员抓获唐焕广,唐焕广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且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石世黎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300元一大包给陈某某和二次贩卖毒品给林某某的指控其证据不足;同时没有交易的毒品不能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和有重大立功表现,可适用减轻处罚,量刑在一年以下。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因身体原因,曾要其母亲曾某某将毒品交付购毒人;证人曾某某有两次供述于2013年4月22日上午、24日晚上贩卖毒品二次给陈某某,但两次供述自相矛盾,2013年4月24日供述当晚被抓的人(陈某某)前天上午到家里买了300元一大包毒品;次日的供述昨晚一起被抓的买毒品人之前到手里买过一两次毒品。同年9月22日最后的一次供述侦查人员问之前在公安机关所讲的是真的吗?答因当时被吓坏了,是乱讲的,只卖过当晚被抓那一次,之前没有卖过,其证言出现反复;同时2013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嫌疑人曾某某时,检察机关于当日以曾某某的证据材料不完善,以洞检安管不收(2013)2号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贩卖毒品二次给林某某2克,没有称量记录和相应证据证明,只有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在被告人刘某某手买过一次200元约0.5克、另一次100元约0.5克的冰毒,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4年没有贩毒给林某某,2013年贩卖过两次毒品给他,每次100元1克,两人的供述只对交易毒品的时间和数量有差异,但对交易毒品两次的事实供认不讳;对贩毒数量,秉着对被告人刘某某有利、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每次购买约0.5克的冰毒计算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贩卖毒品罪的数量。被告人刘某某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并配合侦查人员将其抓获归案,被法院判处重刑,可认定为重大立功,可适用减轻处罚。针对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石世黎提出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其证据不足、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只对部分予以釆纳。但对提出没有交易的毒品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经查,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于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对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刘某某手查获的毒品应计入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此,对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釆���。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应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虽公诉机关没有提交量刑建议,但对其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本院不予釆纳。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扬 龙审 判 员 尹 显 刚人民陪审员 谢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赛 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