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炳炎与杨龙、陈为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炳炎,杨龙,陈为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炳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龙。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为翠。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炳炎因与被申请人杨龙、陈为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炳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甄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