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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7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强与梅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梅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46-3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梅法江,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关于刘强与梅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梅法江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梅法江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