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英玲与邓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玲,邓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刘英玲,地址肇东市肇。被执行人邓晓东,地址肇东市。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刘英玲申请邓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邓晓东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肇法执字第1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国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黎座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