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刘某甲,住涿州市。被告刘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苏建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