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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冬伟与田新、张美芳、马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157号原告李冬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玉雷。被告田新,男,汉族。被告张美芳,女,汉族。被告马世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伟与被告田新、张美芳、马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84元,下余28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仲海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