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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执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福乐肥业有限公司、淄博鑫泰搪瓷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福乐肥业有限公司,淄博鑫泰搪瓷设备有限公司,沾化华祥化工有限公司,王子富,王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淄执字第287-2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镇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福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开发区王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建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鑫泰搪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睦和村。法定代表人姜谱,董事长。被执行人沾化华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县滨海镇耿局村北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子富。被执行人王建辉。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福乐肥业有限公司、淄博鑫泰搪瓷设备有限公司、沾化华祥化工有限公司、王子富、王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