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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法执字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梅,周胜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283号申请执行人:孙春梅,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小区2号楼1—2—2室被执行人:周胜光,×××,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建国街木农小区一层19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春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胜光房产过户手续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2)呼民初字笫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胜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至今被执行人周胜光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呼民初字笫3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