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商)初字第19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子光与北京闽福兴瑞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光,北京闽福兴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商)初字第19964号原告李子光,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闽福兴瑞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6015165591),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1801。法定代表人黄仕玲,经理。原告李子光与被告北京闽福兴瑞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向李子光的委托代理人高鹏当庭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4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李子光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本院认为,李子光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公告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子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淼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