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唐超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荔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唐超强(现用名:唐茂富),男,住南宁市青秀区。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唐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831-1民事裁定书,对唐超强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也查封了张荔嘉在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40%股权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案件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法应解除对张荔嘉在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40%股权的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荔嘉所有的在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40%股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刘卫民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