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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2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黄花国丰空心砖厂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24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黄花国丰空心砖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长沙黄花国丰空心砖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4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黄花国丰空心砖厂亦不能提供其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沙黄花国丰空心砖厂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4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旭助理审判员  余志顺助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