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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609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王某,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邹光伟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露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