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指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延方、刘春复与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指管字第3号原告刘延方、刘春复与被告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永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合同的履行地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且该开发区已成立了法院。为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受案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对该案指定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本案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惠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