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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243号原告王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屈权权,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辛武岗,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含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忠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