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243号原告王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屈权权,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辛武岗,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含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忠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