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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州丰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53号原告苏州丰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法定代表人梁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金金,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木材市场旁(大德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许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然,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丰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丰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丰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丰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7元,由原告苏州丰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 伟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应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