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生于1989年12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古蔺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89年1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古蔺县。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古蔺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向本院的强制执行申请后,申请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姜某某撤回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赵某某按照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古蔺执字第1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