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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石文胜与黄山鸿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胜,黄山鸿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石文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鸿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世杰,公司董事长。本院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鸿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鸿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50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