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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调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纪某与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调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纪某。委托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证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崔常勇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