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调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纪某与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调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纪某。委托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证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崔常勇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