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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黄法执字第1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龙云峰与秦柱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云峰,秦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黄法执字第1320-2号申请执行人:龙云峰,住湖南省龙山县。被执行人:秦柱锋,住广州市黄埔区。关于龙云峰与秦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一、被告秦柱锋确认欠原告龙云峰借款470000元,分五期向原告偿还:于2013年11月28日前向原告偿还20000元;于2014年11月28日前向原告偿还50000元;于2015年11月28日前向原告偿还100000元;于2016年11月28日前向原告偿还150000元;于2017年11月28日前向原告偿还150000元;二、如被告秦柱锋未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付款,及视为全部欠款均到期,原告龙云峰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的全部欠款。案件受理费4486.28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龙云峰负担4486.28元,由被告秦柱锋负担3120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由于被执行人秦柱锋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龙云峰的申请,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秦柱锋的银行存款2548.68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柱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2)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秦柱锋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后,除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外,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黄法执字第13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陈颂敏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俊光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