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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荔民初字第541号原告翁某某,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郑飞鹏,福建品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蔡某某,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黄金重,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灵灵,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飞鹏、被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金重、杨灵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某某诉称:2013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由于原告离异,被告丧偶,双方在没有进一步交往和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即于2013年2月25日即草率登记结婚,之后,被告即前往马来西亚,原告留在国内,被告于2013年年底回国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的性格与原告有明显的差异,没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致使婚后感情极为平淡,且被告有家庭暴力。被告亦有携带汽油到原告娘家威胁。2014年初,原、被告前往深圳市金丽珠宝城金丽4路承租一个店面,共同经营一家“莆田饭店”(未工商登记),总投资约人民币十万元。2014年3月30日,被告因资金困难经与原告向原告表姐叶梅英借款人民币八万元。2014年8月份间,被告及被告与前妻之子蔡武进,无故找茬,将原告及原告于前夫之子叶立东殴打致伤,致使原告右手伤口缝了四针,原告之子叶立东的眉部受伤亦缝了四、五针。之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无可调和,原告即回莆田,与被告不再来往,深圳所经营的饭店现由被告继续经营。原、被告再婚后无共同子女。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各异,草率结婚,无法共同生活,且被告有家庭暴力,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金丽珠宝城金丽4路的莆田饭店归被告经营,被告折价补偿给原告人民币五万元整(饭店价值约人民币十万元整);3、被告向叶梅英借款人民币八万元整由被告偿还。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蔡某某辩称:其是残疾人,双方都是再婚家庭,经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婚。结婚时被告总共花费人民币11万元。婚后,被告对原告尽到了丈夫和为人父的责任,原告的前夫儿子和被告的儿子殴打是事实,被告的儿子也被殴打缝了17针,但被告为了家庭没有报案,后原告离家出走,被告也多次请亲戚朋友一起做原告工作。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建立。被告没有家庭暴力,其一心想要经营好家庭。故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翁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经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2014年初,原、被告前往深圳市金丽珠宝城金丽4路承租一个店面,共同经营一家“莆田饭店”,2014年8月间,被告与前妻生育之子蔡武进与原告的前夫生育之子叶立东因生活琐事互殴,致原、被告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5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审理,因原、被告各持已见,致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及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经办理婚姻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举的情形之一,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彼此宽容,相互善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春金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第、第二款、第三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