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杰与韩君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283号申请执行人:王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君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韩君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韩君林于2015年5月6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君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君林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自